时间:2022-10-31
来源:驻马店中院
指导单位:中共驻马店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驻马店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承办单位:驻马店网
时间:2022-10-31
来源:驻马店中院
在日常生活中,你是否接到过莫名奇妙的推销、广告电话,甚至于在通话中,对方能“精确”说出你的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令人“不寒而栗”。其中缘由便是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大肆贩卖。正阳县的黄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客户的手机卡号码、接收到的验证码发送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份至2021年6月份,黄某在某通信公司营业厅工作期间,利用给客户办理手机业务的机会,将客户手机号接收到的验证码发送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 3724.88元。
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正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提供服务之便将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案事实、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等相关规定,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法所得 3724.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李向东 正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系典型的利用工作之机,为获得不正当利益,将合法获得的他人信息,非法售卖于第三人,从而获得高额佣金的案件。黄某作为某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是可以合法获取他人的电话号码、验证码的。但是,获取他人信息后,应遵守职业操守,履行保密要求,不得向他人提供、非法售卖相关信息。黄某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再三逾越法律红线,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现代社会服务型行业越来越多,比如:快递行业、外卖行业等,这些行业的工作人员较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其为大家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法律知识学习,加强监管,避免其逾越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愈发重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尊重并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切不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也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可贪图小利,随意提供个人信息,酿成大错。为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时搜集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