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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预交鉴定费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怎么判?

2025-04-01 08:56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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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某否认约定有利息,但借条注明有利息,翟某签署证人出庭保证书作证证明,约定的利息内容为张某书写。申请司法鉴定需要双方的配合,鉴定才能完成,例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亲子鉴定等,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

通讯员 王嘉瑜 樊浩强

借了款,出具了借条,被告否认双方约定的有利息,对借条中关于约定利息的字迹,不认为是自己书写。被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拒不提交鉴定检材、不交纳鉴定费用,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张某向赵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张某借赵某150,000元,注明身份证号码,每月2600元利息,欠款人张某,证明人翟某”。截至2014年6月,张某分三次偿还赵某80,000元。张某辩称,“每月2600元利息”为赵某添加上去的,并非自己书写,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利息,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赵某申请证人翟某出庭作证,翟某陈述:“欠款的内容以及利息是我看着张某写的,双方约定的有利息”。张某仍矢口否认,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告知张某法律赋予其的相关权利后,张某提出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但在鉴定过程中,张某拒不提交鉴定检材、不交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将材料退回。

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向赵某借款并出具借据,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张某应承担及时还款的义务。双方借据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赵某可以随时催要。张某辩称本案已经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否认约定有利息,但借条注明有利息,翟某签署证人出庭保证书作证证明,约定的利息内容为张某书写。张某提出鉴定申请,未在指定的期间提供鉴定检材、交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材料被退回,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张某已归还的80,000元,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抵充。结合赵某的诉讼请求,扣除已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依法判决张某偿还赵某剩余借款本金80,989.45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张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的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均有配合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的义务,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申请司法鉴定需要双方的配合,鉴定才能完成,例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亲子鉴定等,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拒绝配合鉴定,应对案件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推定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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