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高效履职推动“僵尸”企业出清
基本案情
西平某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经营范围为银狐、蓝狐的养殖销售。
申请人河南某某银行以西平某养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西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西平某养殖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进行破产审查。
审理情况
该院于2025年1月20日裁定受理河南某某银行对西平某养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21日指定管理人。经管理人对西平某养殖有限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后确认,西平某养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故无财产可供清偿。经征求唯一债权人河南某某银行同意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2025年2月20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西平某养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简化审理程序,管理人快速接管,成功缩短办案周期,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通过破产审判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释放生产要素。该案的审理,积极响应了国家清理不良资产的政策要求,在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与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引导企业规范有序退出市场,尽可能将已经失去存在价值的企业清理出市场,释放有利资源,激发市场活力,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西平县人民法院 王嘉瑜)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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