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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24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5-03-18 09:31 来源: 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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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女士要求商家承担医疗费用被拒。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协依据责任划分促成调解,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体现公平原则。案例提供:西平县消费者协会

2024年全市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5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1.04万元。现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美容预付卡纠纷案

2024年3月29日,消费者王女士在驻马店市开发区某美容医院支付18800万元办理终身VIP皮肤卡,在做美容时脸部严重过敏。王女士要求退卡,但院方以协议规定“概不退换”为由拒绝。经驻马店市消协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调解,院方最终退还15000元。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美容医院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并且以格式条款方式排除消费者权利,明显对消费者有失公平,王女士有权要求院方退还卡内未消费余额。

案例提供:驻马店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二:未成年人消费纠纷案

2024年1月24日,确山县消费者曹先生13岁的女儿用零花钱在某理发店消费350元用于烫剪。曹先生以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为由要求退款,商家称孩子自愿消费拒绝处理。经确山县消费者协会调查,最终商家退还200元,剩余150元由家长承担。

消协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大额消费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商家未履行核验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亦需承担部分损失。

案例提供:确山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三:瓷砖色差纠纷案

2024年3月11日,新蔡县刘先生投诉,称其在某品牌瓷砖店购买的墙瓷砖在铺贴后发现有色差问题,要求经销商退还墙瓷砖款并赔偿损失7000元。经销商称有购进发票和批次合格证明,以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经新蔡县消费者协会调解,经销商与厂家共同补偿4500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

消协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本案中,经营者未提前说明色差可能性,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另外,刘先生未铺贴的墙瓷砖所剩无几,重铺及司法鉴定的费用较高。通过调解处理纠纷,体现了消费纠纷高效化解原则。

案例提供:新蔡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四:游园摔伤赔偿案

2024年2月19日,西平县黄女士在体验某游园彩虹滑道时,因与其他游客争抢滑具发生碰撞摔伤,医疗费用共计4200元。游乐园方以已尽到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经西平县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游乐园承担70%责任,赔偿黄女士3000元。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安全隐患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完全尽到保障经营场所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消费者争执行为属次要过错,故赔偿比例酌定。

案例提供:西平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五:食品霉变索赔案

2024年5月14日,消费者范女士在遂平县某连锁超市购买某品牌鸭粒,5月16日孩子食用时发现已霉变。遂平县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图片,联合该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实地调查,经综合考虑温度和储存情况,在遂平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下,经营者赔偿吴女士1000元。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消费者购买零食并保留了小票,孩子食用时发现是霉变食品,该消费者能够及时拍照取证并投诉,为后续维权提供了依据。

案例提供:遂平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六:祛痘服务纠纷案

驿城区王女士为儿子支付25000元在某美容店接受“包治不反弹”祛痘服务,后因特殊原因中断导致多次复发。2024年,王女士认为祛痘未达到预期效果,要求退还费用遭拒。经驿城区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该美容店同意退还后续费用8000元。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当受到保护,美容店承诺治疗后不反弹,其间,虽有特殊原因,但经营者未调整服务方案,未实现承诺的效果,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案例提供:驿城区消费者协会

案例七:学区房认购纠纷案

2024年9月6日,西平县消费者赵女士交纳20000元定金认购某楼盘,销售人员承诺“业主子女可入读就近两所学校”。开学后,政策明确仅拆迁户子女可入学,赵女士要求退还定金遭拒。经西平县消费者协会调解,置业公司全额退款并改正认购书相关内容。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经营者禁止对升学事项作误导宣传,同时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案例提供:西平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八:四轮电动车质量纠纷案

2024年6月2日,驿城区消费者胡先生花费23800元购买一辆四轮电动车,6月7日出现故障,一个月内4次维修仍未解决,专卖店拒绝退款或更换新车。经驿城区消费者协会调解,该专卖店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新车。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提供:驿城区消费者协会

案例九:建材质量纠纷案

2024年5月26日,消费者邝先生通过货运司机购买49000块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剩余的18000块砖存在质量问题,遂向生产厂家确山县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因双方无法就砖块碎裂原因达成共识,协商未果。经确山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厂家同意赔偿18000块砖,折合人民币648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提供:确山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十:购物场所摔倒索赔案

2024年11月26日,消费者张女士带着2岁多的孩子在西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孩子因在休息区凳子上蹦跳玩耍导致头部磕碰受伤。张女士要求商家承担医疗费用被拒。经西平县消费者协会调查,经营者未设置安全警示,家长也未及时制止孩子危险行为,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商家补偿200元。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家长未尽监护责任,商家未设置警示标识,双方均有过错。消协依据责任划分促成调解,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体现公平原则。

案例提供:西平县消费者协会

责任编辑: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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