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文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摘要: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登记,形成公共数据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有效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进行规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医疗、教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办法》要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鼓励各类主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
实施机构应当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并动态更新本地、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管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登记,形成公共数据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根据《办法》,实施机构独立或会同本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一级开发主体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应当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签订。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办法》要求,一级开发主体在加工使用公共数据资源过程中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和规律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害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数据处理和运营活动,及时向实施机构和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记者 袁帅)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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