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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注销 未结清工资谁清偿

2025-01-07 15:39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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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原告工作过程中,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原告提成工资,现公司经营状态为注销,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樊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结算单,足以证实欠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樊某某支付佣金(提成)24428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离职一年后,惊觉前公司人去楼空,未结清的工资还能否追回?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谭某某在房产公司成功卖出一套房子后,公司负责人表示现在公司资金困难,先打个欠条,谁知,离职后,公司不仅人去楼空,网上查询更是注销状态,这笔钱该向谁索要呢?且看法院如何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谭某某受雇于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2022年12月19日,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樊某某在原告谭某某提成明细尾部向谭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谭某某售楼佣金肆万玖仟捌佰零壹元(¥49801元),樊某某,2022.12.29。”同日,樊某某在谭某某欠付明细表上签字,认可欠付谭某某3-8月报销款2831元、借用信用卡违约金897元。共计欠付谭某某钱款53529元。2023年1月18日,谭某某在公司领取了29101元,下欠24428元未付,谭某某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合法民事权益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谭某某与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谭某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原告工作过程中,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原告提成工资,现公司经营状态为注销,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樊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结算单,足以证实欠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樊某某支付佣金(提成)24428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令被告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谭军霞工资24428元。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为公司和股东设定的合法权益。作为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中,若公司在未结清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就假借简单快捷、成本较低的公司简易注销程序逃避清偿债务,将会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劳动者可以要求其股东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提醒公司股东: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未开业的企业(如个体工商户)和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其在办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时,一定要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务清算完结的前提下,慎重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否则将会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定由实际控制人樊某某承担付款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于不诚信行为的打击,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张 勇 朱可萱)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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