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作为婚约财产的直接给付人,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
王先生和孙女士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王先生及母亲陈某先后购买房产、车辆、四金,并给付给孙女士彩礼款66000元。后两人因感情不合分手,双方就彩礼款、房产、车辆返还金额及返还对象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及其母亲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女士退还彩礼及财物。
法院审理后查明,2022年,王先生与孙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先生使用其母亲陈某的银行卡为其购买房车和三金首饰,给付彩礼款66000元,日常花销9600元,两人未按习俗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
经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缔结婚约不成而导致的婚约财产纠纷。该案中,原告王先生为达到与被告孙女士结婚的目的,在恋爱期间购买车辆、房产、黄金首饰并向被告给付的礼金均属于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两人未缔结婚姻关系,被告孙女士应向原告王先生返还彩礼。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订婚礼金66000元及见面礼9900元,由于被告孙女士对于见面礼不认可且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仅支持返还订婚礼金66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日常花销款9600元,因两人之间的大额款项1000元、2000元等已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系原告未基于缔结婚姻或维系恋爱关系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赠与目的不达,被告应予以返还。考虑到双方恋爱都有一定物质和感情的投入,因此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90%的款项,即8640元。关于原告诉请返还烟酒或折价返还,本院认为烟酒等是为了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的礼品,属于生活消费品,不属于彩礼款范畴,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66000元,日常花销款8640元及四金,返还车辆、房产并配合过户。
典型意义
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人与接受人并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因此,对于彩礼钱款的给付人与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特定情况下,订立婚约的男方及其父母可以列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一、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财产权益来看,婚姻是一生之大事,根据各地的传统习俗,给付彩礼的习惯一直延续至今,而且金额不等,甚至彩礼的金额越来越高,更甚者与同村人员攀比,彩礼动辄几万、几十万,许多父母因为儿子的婚姻大事穷尽毕生积蓄。一旦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年迈的父母不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应当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应当对“给付方”作出扩大解释。
二、从彩礼的来源看,婚约财产纠纷具有身份从属性,在实际生活中,彩礼数额多少大多是男女双方父母及亲属进行商定,并由男方父母筹措资金后通过媒人或者直系亲属交付给女方及其父母,严格意义上来讲,“彩礼”系男方家庭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男方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只要婚约关系的男方本人对其父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无异议等于认同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系其和父母共同出资的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该以男方父母不是婚约关系的当事人而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男方父母的起诉。本案中,彩礼金66000元、车辆、住房均系陈某出资,登记在王先生或孙女士名下,系婚约财产的直接给付人,因为缔结婚姻而给陈某造成了直接财产损失,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然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进行诉讼。(李 军 朱可萱)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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