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会影响理赔
案例介绍
2023年4月,被保险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侧翻,车辆受损严重要求理赔。经保险公司现场核实确认,李某驾驶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个人用车,但实际出险时车身贴有营运标志,并且在保险期间内有多次营运记录,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无法正常理赔。
案例分析
本次事故是因李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出现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风险提示
车辆使用性质改变时,消费者应该如何做呢?1.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问询,应当如实告知,便于保险公司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判断以及对消费者做出重要提示。
2.遗漏告知: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在保险承保后,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补充告知,保险公司根据补充信息重新进行核保。
3.及时告知: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成功后,若保险标的发生一些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元)
责任编辑: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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