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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追偿权纠纷

2024-11-20 08:34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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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杨 斐)驾车出行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急需抢救,却不能从交强险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者面临困境时,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这时要怎么办呢?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设立则为因交通事故陷入困境的受害人提供了保障,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追偿权纠纷。

2021年5月16日,王某驾驶轿车与董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董某受伤。根据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时在有效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董某到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医院于抢救结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为其垫付22243.14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在向医院垫付抢救费用后,多次催促董某偿还,董某拒绝偿还。故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孙国君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调解更能高效解纷,于是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董某了解详细情况,并向其说明救助基金虽是公益基金,并非无偿公益,救助机构有权追偿垫付款。经过耐心释法,被告董某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董某当庭偿还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2243.14元。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用于急救的专项保障基金,是一项社会公益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费用;当这种紧急情况消失或受害人已得到相关赔偿后,受救助方应及时返还垫付的费用,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救助使用,帮助更多伤者。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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