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通知 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
摘要: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是医保增量政策之一,要坚持将“预付金”作为“赋能金”,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切实为其可持续发展赋能助力,进而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促进药品和耗材企业稳健运行,一体推动“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更好服务保障宏...
本报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孙秀艳)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国家层面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规范流程,强化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是医保增量政策之一,要坚持将“预付金”作为“赋能金”,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切实为其可持续发展赋能助力,进而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促进药品和耗材企业稳健运行,一体推动“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更好服务保障宏观经济发展大局,为社会平稳运行贡献力量。
通知从政策制度安排、申请流程、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明确了规范要求,主要体现“三个明确”和“三个规范”。“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政策内涵。预付金是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二是明确拨付条件。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和医保基金运行风险等级作为拨付预付金的条件和标准。三是明确支出标准。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
“三个规范”包括规范流程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和规范资金监督。在规范资金监督方面,通知要求医保部门要将医保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细化相关条款。同时,明确医保部门收回预付金的情形,对无法收回的,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申请进入司法程序,保证医保基金安全。
通知同时明确,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区的预付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 人民日报 》( 2024年11月12日07 版)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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