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履职助企纾困 能动司法为民解忧
通讯员 胡楠楠
2021年11月,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标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2022年8月,因该纯净水有限公司经多次催告在法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罚款,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处罚金额2万元、并依法加处罚款2万元,共计4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先行缴纳罚款1万元。2024年中旬,被执行人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减免加处罚款2万元。
针对申请人的诉求和理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深入该企业开展调查工作,核实案件细节,与行政执法机关就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进行深入交流。最终查明,原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规范、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恰当。
虽然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但当事人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可依法酌情减免加处的罚款。因此,查明被执行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证据是判断应否对其进行减免的关键所在。
经查,该公司从国抽系统得知其桶装饮用水抽样不合格后,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该公司生产的纯净水,并逐单位召回,共计召回18桶,召回后立即采取了销毁措施,并及时更新了灌装机等设备。该公司整改后,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的桶装纯净水抽样送检,检测结果均为合格。该公司在疫情期间能够克服自身经营困难,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愿意缴纳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达成共识后,尝试通过减免被执行人的加处罚款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在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向的情况下,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加处罚款能否减免进行听证论证。经过听证,听证员们一致同意,待该公司缴纳余下罚款并提交减免加处罚款的相关证据材料后,可以减免对当事人作出的2万元加处罚款。
听证结束后,泌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及时恢复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剩余罚款履行到位后,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对该公司2万元加处罚款进行减免的决定。至此,该宗长达3年之久的行政争议得以成功化解。
责任编辑:牛云强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