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时旋旋)用自己个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再把公司营业执照和关联对公银行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给你一笔费用。这么简单的事情就能获得不菲收入,如此简单快速的赚钱方法,确实能够吸引不少人。难道真有这等天上掉馅饼的大好事?不,小心犯法蹲进大牢!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给那些梦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人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王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明知上家收购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分工合作提供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支付结算。被告人张某负责联系上线将另外三名被告身份信息提供给上线注册公司,到银行办理相应的对公账户。先后注册成立的三家公司过账流水金额上千万元,涉及诈骗金额约200万元,张某三人合计获取所谓报酬上万余元。
法院审理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涉案银行账户流水金额四千万余元,涉诈骗资金数额二百万余元,属情节严重。鉴于三人有认罪认罚和坦白、退赔受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对公账户作为企业在银行的结算账户,具有交易额度上限高、流水频繁且数额巨大等特点。一方面市民对于对公账户更加信任,难以辨别电信网络诈骗,另一方面对公账户资金流转更加隐蔽,增加警方侦查办案难度。“帮信”行为危害极大,多数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认识不到利用个人信息犯罪的危害和后果。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依然为其提供帮助,致使其在案件侦办中难以冻结和追回涉案资金,间接危害极大。法官也借本案劝告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做守法公民,勤劳致富,才是正道。切莫走歪门邪道发“横财”,否则一不小心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等走上审判台受审就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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