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朱可萱)本是一次普通的搬运,没想到搬运工老张工作期间被烧碱烧伤,雇主与业主相互推诿,老张“求偿无门”,谁该对老张“负责”?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搬运工工作期间被烧碱烧伤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判决雇主被告李某、业主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合计63000元,依法及时维护了搬运工张某的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王某联系李某购买一车玉米,李某联系陈某装卸玉米,陈某联系张某一同前往装卸。三人到达王某养殖场后,王某在养殖场门口及车辆附近喷洒消毒水、烧碱用于消毒,并给陈某、张某提供胶鞋、防护服、手套,陈某、张某装卸玉米至仓库。装卸完毕后,李某带着陈某、张某返程,李某支付陈某装卸费240元,陈某转给张某120元。在餐馆用餐期间,张某发现腿部不适,出现疼痛脱皮现象,张某回家后自行处理。四天后,张某发现腿部情况严重,前往解放军第990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28000元,经诊断为下肢烧碱烧伤3%。2024年6月,经鉴定张某因双下肢烧碱烧伤程度符合十级伤残。
张某多次找雇主李某、业主王某要求赔偿,各方相互推诿扯皮,对张某的合理诉求不管不问。无奈,张某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为李某从事搬运工作期间,被烧碱烧伤造成人身损害,张某知道烧碱的存在,却对自身的安全防范、安全文明生产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采取防范措施不到位,且病例中记载张某发现腿部不适时未在意,创面未用凉水冲洗,张某在家自行处理未及时就医,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知道王某喷洒烧碱,李某为张某从事搬运工作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依照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喷洒烧碱用于消毒,烧碱为危险物品,王某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造成张某烧伤的人身损害结果,张某的受伤与王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劳务行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责任等因素及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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