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时旋旋)电动车方便快捷,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选择电动车出行,但是电动车不易控制速度较高,法律上对驾驶的年龄是有着严格规定的,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日常生活中好多的父母不太注意这一点,以为孩子大了都可以骑,疏于管理,放任自己孩子随意骑行电动车,酿成事故。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典型案情
张某(化名)系本县某中学学生,事故发生时为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暑期某日,张某骑两轮电动车在汝南县城某路行驶,骑行过程中与相对方向李某(化名)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2600余元。出院后,因赔偿数额问题发生争议,李某便将张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父母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800余元。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张某及其父亲认识到事情严重性,主动向李某赔礼道歉,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张某的父亲主动当庭履行,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释法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骑电动车需要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法官表示,本案中,未成年人张某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张某系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张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汝南法院三级法官王睿提醒:“16周岁驾驶电动车是必不可逾越的红线。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虽说现在的未成年学习能力较强,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骑车上路,未成年人往往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认知不全面、应急和安全意识欠缺、缺乏成熟的驾驶技能、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并且在发生事故后,茫然无措,不知如何处理交通事故,无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家长朋友,孩子私自驾驶电动车或许难免,但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切实履行好监管、教育职责,将孩子驾驶电动车的危险风险最小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问题,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和良好的出行习惯,提升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徐小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