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诊所销售假药 经营者被判刑并处罚金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马宁丽)“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非法渠道低价购买保健品售卖获利,受到法律惩罚。
2017年3—4月,被告人李某某从马某(外逃)处购进“通络去痛保健帖”一盒(40袋),在其个人经营的诊所内对不特定顾客进行售卖,从中获取利益。2018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所经营的诊所内查获未销售的“通络去痛保健帖”21袋,经认定,该“通络去痛保健帖”药品系假药。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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