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校期间安全应由谁守护?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朱可萱)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自身安全意识较差,在学校里容易发生一些危险,一旦在学校受伤,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幼儿在校午休从二楼坠落事件。
2022年6月,张小小在某幼儿园(民办学校)午休期间不慎二楼坠落,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214天,花费医疗费90711.41元。期间,某幼儿园垫付医药费及生活费等110127元。2023年5月,某保险公司申请郑州某医院出具重大疾病及身体伤残程度评定表一份。
本案争议焦点是幼儿从楼上坠落学校是否起到看护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小小是被告某幼儿园的在园学生,事发时年满5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张小小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且被告某幼儿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扣除被告某幼儿园已经支付的110127元,仍需赔付原告张小小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05710.29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学校只有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和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责任。本案中,张小小于午休期间从二楼坠落,园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幼师尽到了看护职责和教育保护义务,故园方应对张小小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家长与学校均应重视,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作为家长,要提醒孩子在校不要追逐打闹,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作为校方,要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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