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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3名涉案人提起公诉

2024-09-02 15:41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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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静 赵海洋) 认为只需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即可轻松赚大钱的赵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听起来是“躺赚”,殊不知,他们却一步步沦为电信诈骗帮凶的“工具人”,最终身陷囹圄。日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3人受到法律严惩。

2023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接上家指令,前往连云港市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汇合,2人驾驶摩托车接着卡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使用张某某提供的中信银行卡到一小树林里进行“跑分”(一种“洗钱”行为,即不法分子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史某某负责“望风”,赵某某负责验卡并操作转账,张某某负责配合刷脸。随后,3人又打车到连云港市中信银行,由张某某将因限卡未转出的4.5万元通过柜台取现,经赵某某交给史某某,史某某又交给上家。经查,张某某提供的中信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28.2182万元,其中有被害人徐某某(驻马店籍)等11人被骗资金27.2182万元。张某某获取好处3000元,史某某获取好处720元,涉案赃款是实施电信诈骗所得。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张某某、史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赃款,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转移涉案赃款共计27.2182万元,3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罪且属情节严重。3人受人指使相互配合帮助转移赃款,对转移的赃款无支配权,也未实际占有,仅获取少部分好处费,3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2024年5月29日,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款项而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检察官提醒,转移案款是指电信网络诈骗钱款进入银行账户以后,通过手机银行操作转出至其他银行卡,或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后存入其他银行卡的行为,简要概括为转账和取现。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可能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大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账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必将受到惩罚。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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