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电动车!驻马店公布5起典型案例
自4月30日国务院安委办部署开展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以来,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重点围绕保障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量安全,组织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公布第一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案例1
上蔡县*行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当事人2024年5月从河北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为“TDT2243Z”的电动自行车7辆,经河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每辆1800元,货值金额12600元,电动自行车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蔡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上蔡县*冰电动车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当事人2024年5月26日从无锡某电动车销售服务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36辆(“TDT5730Z”型号8辆、“TDT0550Z”型号5辆、“TDT5280Z”型号5辆、“TDT6190Z”型号4辆、“TDT5940Z”型号14辆),经河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货值金额396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蔡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上蔡县*杰电动车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当事人2024年5月19日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11辆(规格型号分别为“TDT0002Z”“TDT86Z”),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监测有限公司检验,车速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该批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2689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蔡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汝南县*雅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4月18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封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汝南县*雅电动车商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汝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 4600元。
案例5
汝南县*顺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4月18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封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汝南县*顺车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汝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4600元。
(驻马店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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