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耐心调解止纷争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杨 豪 李 明)原告吴某某父亲在新蔡县古吕镇回民路东原有老宅一处。后老回民路拓宽,其老宅部分房屋被拆。2001年,新蔡县人民政府为原告的父亲(现已故)换发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新蔡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回民街区域实施旧城改造,对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制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时,对编号为XCR-13***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公开出让。后,第三人杜某某通过招拍挂流程竞得该块宗地。2016年,被告新蔡县自然资源局为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23年,原告欲翻建房屋,经新蔡土地管理服务中心勘测后,原告得知其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占用的土地与第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存在重叠。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重叠部分的面积。审理中,被告对原告现存房屋提出异议,认为现存房屋的结构、东西南北宽度、朝向与上述证载房屋不一致,即无法证明现存房屋是证载房屋。原告解释称因老房屋年久漏水坍塌,其进行修葺时在房顶上加了石棉瓦,墙外堆砖头,墙面包水泥等,部分墙面还能看到下面都是土。
本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均主张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已被征收,但经本院函询,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回复称未进行过征收补偿。经本院释明,被告及第三人均无法提供相关征收补偿材料。故案涉土地上房屋已被征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房屋现状与证载房屋不同的问题,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房屋已灭失,且案涉房产所有权证尚未依法收回、注销,而原告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故被告在原告房屋尚未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项下的土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显属不当。
该案涉及土地使用证颁证存在重叠地块,在案件办理初始,双方矛盾争议极大,原告认为现存房屋虽破旧不堪,但是父辈们留下的祖产,在无任何人通知、商谈的情况下,莫名被征收,以致现在建房受阻,无房可住,即将沦落街头。被告则认为争议土地经新蔡县人民政府征收、出让,第三人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该块宗地,颁证行为程序合法,且原告证载房屋已灭失,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三人意见更大,主张原告的房子早已被征收,是后期抢占扩建的,坚决不同意原告占地建房。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分析研判案件,多次与原告面对面交流、与身在外地的第三人电话沟通,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后因被告及第三人均无法提供具体征收补偿相关材料以及原告翻建房屋的证据。承办法官对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告知。第三人当即表示不服,原告也多次到法院哭诉要求立刻裁判。本案中,原告的诉求具有合理性,但第三人通过合法招拍流程获得的土地权益亦需合理保护,若第三人的不动产权证因土地重叠被部分撤销,其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行为亦要改变,双方矛盾只会激化,原告后续建房行为亦不会顺畅。承办法官意识到,小案件、大隐患,案结事不了,后续还会引发新的诉讼,故而不能贸然裁决。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形成诉源治理合力,遂先后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古吕街道办事处联席会商,达成共识。将法、理、情融为一体,期待能为争议各方既解开“法结”,又打开“心结”。承办法官通过释法说理、算经济账,找到双方的利益共识点。而后,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负责人或见面约谈、或电话沟通,亲自给原告及第三人做调解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三次现场勘验,数轮艰难反复的协商、调解,最终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二人对本案争议土地进行联合开发建设,同时原告申请撤诉,该案得到实质性化解。2024年8月14日一大早,原告为承办法官送上锦旗表示诚挚感谢。“我们要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抓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把‘法院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做到人民群众心坎里。”近年来,新蔡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加强府院联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落实“一案二查”工作机制,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争议化解可能性等进行审查,避免机械办案。综合运用诉前协商化解、诉中促成和解、诉后释法答疑、司法建议等形式,有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能动司法,让冷冰冰的法律文书传递司法温情,让公平正义摸得着、看得见。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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