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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伤人纠纷案

2024-06-13 11:13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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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王树恒)近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雷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合计2926.7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合计1134.3元。 

2023年8月28日,雷某及其妻子带着宠物狗(泰迪)出去遛狗,随后来到其亲戚张某的家电门市部闲聊,恰值王某到张某店内询问冰箱维修事宜。当时,雷某的宠物狗(泰迪)上前咬伤了王某的腿部,张某随即在店内为王某清洗伤口,陪同王某到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因王某当时未携带身份证件不能进行注射,张某给王某拿出120元让其注射疫苗,王某不同意。王某于当日下午前往正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狂犬疫苗接种,并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之后,王某分别连续4次接种了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用4131元。因赔偿问题,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告雷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安全防患意识,未将饲养的狗栓绳或关入狗笼,也没有带嘴罩或者口嚼,随意将狗带到被告张某店内经营区域,未能尽到对动物的管理和约束义务,造成原告被狗咬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家电门市部的经营者,对顾客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对被告雷某带狗进入门店玩,张某应当预见对顾客存在潜在风险,其疏于防范,未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因此,被告张某对原告受伤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该院酌定被告雷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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