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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强管理

2024-04-16 09:26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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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办法,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本报北京4月15日电  (记者曲哲涵)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80%资金按照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财政困难程度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20%作为奖励资金,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 人民日报 》( 2024年04月16日 02 版)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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