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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完善研究

2024-01-23 08:25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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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检察机关已经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也可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行政部门,督促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让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作用,实现行刑衔接工作有效运转。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J].

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完善研究

——以H省Z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为视角

李琪 张智 胡天翔

摘要: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和行刑双向衔接,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内容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两者有独立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模式,但是二者又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涉案企业合规评估的有效性需要找到切实的“犯罪原因”或“犯罪基因”,只有找到了企业的“犯罪原因”,才能进行精准把脉,通过依法打击、宽严相济、行政处罚等帮助企业实现合规。而行刑衔接的正向、反向机制的完善,则可以更好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司法和执法功能,解决合规后行政监督衔接不畅等问题,让涉案企业合规的措施真正落实落细,并保持长期效用,达到办理个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 评估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

一、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

(一)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的基本模式。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检察机关自行评估监督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只有检察机关参与督促,通常以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涉案企业合规的有效性开展评估;二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此种模式也在企业合规案件实践运用中占比较大,以Z市为例,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展以来,共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案件34件,第三方机制进行监督考察为24件,适用率为70.6%。在第二种模式下,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第三方监督评估管理委员会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遴选等方式组建第三方组织,负责监督、考察、评估、验收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最后形成评估结论,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等处理决定。

(二)查找犯罪原因对于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有效性的作用。确保企业合规评估的有效性,需要针对具体的犯罪情况,督促企业精准的查找犯罪原因,并及时的查漏补缺进行纠错和补救,还要督促企业建立专项合规体制的方式,从根源上预防犯罪的发生,要将合规工作贯穿于全过程,从事前审查、事中检查、事后追责三方面入手,将企业合规落在实处。

涉案企业犯罪原因的分析。通过对近两年来Z市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笔者将犯罪原因总结概括为以下几项:一是小微公司法人法治意识淡薄;二是企业存在生产管理重大漏洞;三是企业存在财务管理漏洞;四是企业经营模式混乱。

(三)建立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的机制。重建合规制度必须有针对性的整改,依据涉案企业所暴露出的犯罪原因,制定相应的专项合规整改标准,补缺漏洞,避免违法犯罪再次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建立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的机制不能采用行政机关“去违法化”的合规标准,预防范围大而全,而应以刑事思维为主导,采取“去犯罪化”的合规标准,建立小而精的专项合规计划,预防同类型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是改造公司治理结构。第一,及时查处相关责任人。实践中,这些相关责任人也往往是单位犯罪案件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中,把这些“患病”的相关责任人留在管理层队伍中,仍旧在企业管理中占据主导,企业的合规整改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制度建设也会形同虚设,丧失了合规整改的实质意义。第二,对于因为制度漏洞而导致犯罪案件发生的企业,检察机关应以建立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机制为目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处于一种制约与平衡。第三,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合规监管委员会或者合规管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成员,由一名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对企业合规管理负有最高责任。[[1]]二是改变存在隐患的业务、产品、经营方式、商业模式。如前文所述,企业由于其盈利的特性,一方面对合规理念重视不够,经营生产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长此以往,一些小问题往往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新兴产业由于其产生时间较短,经营方式或商业模式较为新颖复杂,蕴含着法律风险。因此,涉案企业需要对自身的经营方式或商业模式有清醒的认知,在合规整改中进行实质性取舍。三是改造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中,检察机关需引导企业摒弃传统的“利益至上”的错误经营理念,树立现代式的“依法依规经营”经营理念。在设置企业部门时,设立专门的法律合规部门,强化内部控制,并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法务部门和合规部门各自的权责,如将民商事法律问题放在法务部门,合规风险防控问题放在合规部门。四是改造财务管理机制。实践中,企业财务管理更为注重“开源节流”,而忽视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为了发挥合规整改预防犯罪的效果,涉案企业应以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作为重点,重新建立合规性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完善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既包括对行政执法机关将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及时督促移送公安机关的工作机制,又包括对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环节的案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做出不起诉决定,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机制。

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与一般案件行刑衔接存在较大的差异。涉案企业合规和整改以及评价,一般是第三方管委会组织第三方专业人才库人员进行此项工作,如Z市成立由11个成员单位组成的驻马店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委员会,组建77名专业人员组成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但实践中碰到专业领域,往往需要专门监管的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由于涉案企业合规未建立检察行政配合机制,实践中没有专业人做专业事,难以医治企业甚至行业的顽瘴痼疾。特别是对市县两级来说,都成立了第三方管委会,但是运行以及协作存在不畅,涉企分工过于分散,检察机关与有关案件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没有从上级建立相应制度,基层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存在正向移送程序不清、反向移送机制缺位等现实问题。

(一)建立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必要性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是一场司法改革,更是一场社会综合治理改革,既离不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也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2]]

在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检察机关受限于专业知识不足等现实因素,在监督和指导企业实现有效合规,局限性明显,尤其是在金融、食药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合规整改预防犯罪的目标,需要充分调动行政机关的参与积极性。如2022年9月Z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成立,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税务局稽查局等单位就是全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多部门通过这个平台可直接参与企业合规,共同协商涉案企业的合规监管问题。未来应进一步把握好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和角色定位,强化行刑衔接实现合规的持续性监督。[[3]]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实践路径

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中,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积极适应党中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新要求,坚持刑事立案监督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重推进“两法衔接”,并综合考虑监督链条的完整性、职能归口的统一性、监督办案的专业性,按照“一个部门牵头抓总,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全院一体协同履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要求,调整优化检察机关内部分工,统筹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再借助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果和提升行政部门的配合度,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衔接配合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形成更大的执法司法合力。[[4]]

(三)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完善

一要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工作程序。企业合规不是检察“独唱”,而是多家“联合”。一方面确认检察机关可以提前参与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并加强执法司法合作,完善企业合规案件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刑行衔接,联合开展企业合规考察评估等工作。另一方面,完善反向移送机制。在案件作出合规不起诉等处理决定后,检察机关通过推动合规整改认同、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制发行业合规检察建议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合规监管。[[5]]

二要利用合规指导、合规激励等合规推进方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推动企业合规整改方面的积极性。除了在程序机制上的衔接以外,还可以确立行政机关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方式,实现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的实质化衔接。结合涉案企业的自身特点,针对涉案企业暴露出的企业经营理念滞后、内部监督机制缺失以及事故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欠缺等问题,精准“开方”,制定合规建议方案。经整改,H公司各项指标全部完成,被第三方组织验收评估为合格。

三要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推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6]]检察院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管部门存在的漏洞,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及时全面动态监测各类税收风险,形成快速反应机制,大力推进科技稽查、精准稽查,快、准、狠地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化行刑衔接,加强合规监管,保证合规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的同时推动行业诉源治理。

四要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开展行刑衔接工作,也可充分发挥平台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及行政单位不断提升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认识,加大支持配合力度,确保了两法衔接工作和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定期与行政执法单位沟通联系,主动指导和督促案件录入、移送、受理和立案;行政执法机关对所查处涉企案件,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对有可查性的案件,约谈会商,共同分析,解决问题,从中发现涉企涉刑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两法平台中发现的涉企刑事案件也可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启动适用合规。对检察机关已经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也可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行政部门,督促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让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作用,实现行刑衔接工作有效运转。

三、 结语

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和行刑双向衔接,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内容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两者有独立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模式,但是二者又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也均涉及刑事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无论是查找涉案企业“犯罪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计划,对合规结果进行有效性评估的正向衔接,还是通过检察能动履职,制发检察意见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促进诉源治理的反相衔接,都应更好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司法和执法功能,让涉案企业合规的措施真正落实落细,达到办理个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为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合力保障。

*本文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调研课题“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完善研究”研究成果。

**李琪,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智,河南瀛豫(驻马店)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天翔,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1]]陈瑞华.单位犯罪的有效治理——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理论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06):6-22.

[[2]]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J].政法论坛,2022,40(01):104-116.

[[3]]董坤.论企业合规检察主导的中国路径[J].政法论坛,2022,40(01):117-131.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23,(05):33-35.

[[5]]毛逸潇.“行检协同式”个人信息合规行刑衔接激励新模式研究[J].法学论坛,2022,37(06):63-75.

[[6]]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杨秀莉.基层行政检察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检察官,2022,(17):56-59.

责任编辑: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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