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法治 平安建设

“诉”说村规民约 “约”出和美乡村 ——正阳县人民法院活用村规民约化解乡村纠纷

2023-09-14 17:53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通讯员 王树恒

近年来,正阳县人民法院坚持弘扬“枫桥经验”,注入调查研究源头活水,向村居网格汇聚、向乡村群众“流淌”,激荡基层治理“一池春水”。

基层法庭以日常联络、巡回审判、随案随访等形式密切联络各村,调查乡风民俗,掌握村情民意,梳理辖区案件类型特点,重点靶向施治彩礼随礼风俗,提出倡导性意见,常态化加强规范引导,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同时,逐条审查辖行政村的村规民约,因地制宜提出修改和指导意见,推进村规民约完善,并将良好村规民约运用于矛盾纠纷化解,将法言法语变成“乡言乡话”,让美德善行万家行,切实助推乡风文明建设,共创和美宜居乡村。

彩礼有“数” 村规有“度”

建某与兰某经人介绍认识。为与兰某结婚,建某在自身家庭经济条件较困难的情况下给了兰某18万元彩礼,但俩人结婚不到一年,兰某就因精神异常住院治疗。建某发现了兰某结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后,起诉至正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返还彩礼。

此前,该村村规民约采纳真阳法庭法官倡导意见,加入了“倡导聘金彩礼不超过5万元,随礼不超过300元”的条款。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从善良风俗、文明新风角度切入,并援引该村规民约条款,并说明村规民约制定初衷,阐释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促进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扣除已消耗的婚礼费用等,确认返还10万元彩礼。

彩礼是婚俗还是陋俗?要注意“数”与“度”,村规民约有定数,老百姓心中就“有谱”。

水渠有“距” 村规有“情”

王某和王某某系亲戚兼邻居关系,十五年前就曾因房屋滴水、采光发生纠纷,并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调解。近年来,双方又因排水、清理、加建挡墙头等相邻权问题再生矛盾且多次协商无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清除障碍。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到争议现场实地查看,明确双方房屋布局及矛盾焦点,并联合当地村干部上门开展调解。

该村村规民约倡导邻里关系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邻里纠纷本着团结友爱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承办法官遂引用该款,并以邻里和谐、亲情和睦的情与理,劝导双方互谅互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王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排除障碍。

村规民约不是单纯的白纸黑字,也是民众情感生活的印证,也“知”邻里相亲的道理,在这样有“情”懂理的村规民约帮助下,事情了了,心结解了,邻里亲情也修复了。
     邻里无“线” 村规有 “限”

黄某和陈某系同村村民,陈某在养猪扩大规模再建猪圈,村民因担忧排水沟被堵以及影响通行而引发纠纷,黄某寻求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黄某诉至法院。

法官详细了解情况后,因该村村规民约内含“爱护环境,美化家园”以及保护水资源相关的简易条款,法官遂向双方说明了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并告知不能因自家猪圈就随意增设水利设施影响其他村民通行。同时,还告诫黄某应依法维权,不能擅自破坏他人财产。遂联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以“村规民约”中相邻房屋建设约定为基本原则,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在法官条理清晰的引导下,黄某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妥,表示不再起诉,该案实现诉前解纷。

“好的,我们同意猪圈扩建,但是,猪圈一定要按照村规民约,确保我们的排水通畅以及过道畅通。”黄某说到。

“我们在施工时,一定会遵守村规民约,预留排水沟和过道,保证不影响相邻村民的生活。”陈某保证道。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形式。近年来,正阳法院巧用优秀传统文化、公序良俗、村规民约以及行规行约,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于情于理于法最大限度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同时,积极参与村规民约制定工作,通过指导、引用、建议等方式规范村规民约,依托村规民约积极融入基层治理。”通过法律咨询、合法合规审查等方式,帮助辖区村居制定高质量村规民约。并在调解中,引用村规民约进行释法说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村规民约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凝聚着村民共同的价值观。正阳法院将继续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司法“体检”与司法运用,助力完善村规民约,促进村民共同遵守,推动实现矛盾化解在村居、化解在源头,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责任编辑:代廷伟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