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驻马店城管抢东西”一网民被拘留12日
摘要: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月6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发布视频称“驻马店城管抢东西”,随后被多个平台账号转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
经核实,8月5日有群众投诉居住地附近商贩凌晨5时至8时用高音量喇叭叫卖,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次日7时,城管执法人员前往投诉地点对商贩进行疏散劝离,大多数商贩自行离开。其中两名商贩拒不配合,经多次劝说无效后,城管执法人员暂扣其喇叭。商贩邓某某心生不满,造谣发布“驻马店城管抢东西”的视频,并在评论区发表辱骂城管执法人员的言论。
因其发布的网络谣言造成负面影响,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传唤,邓某某对编造谣言,发布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主动删除了谣言信息。
目前,邓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2日。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如有单位或个人受网络谣言非法侵害,请积极主动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坚决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网信驻马店)
责任编辑: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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