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新闻 天中

造谣!“驻马店城管抢东西”一网民被拘留12日

2023-08-21 19:25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杨姗姗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月6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发布视频称“驻马店城管抢东西”,随后被多个平台账号转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

经核实,8月5日有群众投诉居住地附近商贩凌晨5时至8时用高音量喇叭叫卖,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次日7时,城管执法人员前往投诉地点对商贩进行疏散劝离,大多数商贩自行离开。其中两名商贩拒不配合,经多次劝说无效后,城管执法人员暂扣其喇叭。商贩邓某某心生不满,造谣发布“驻马店城管抢东西”的视频,并在评论区发表辱骂城管执法人员的言论。

因其发布的网络谣言造成负面影响,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传唤,邓某某对编造谣言,发布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主动删除了谣言信息。

目前,邓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2日。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如有单位或个人受网络谣言非法侵害,请积极主动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坚决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网信驻马店)

责任编辑:杨姗姗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