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各地9月底前建成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
摘要:对包含工资等多项请求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农民工就工资请求申请先予执行的,速裁庭要依法审核;对于符合速裁庭处理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审结。
7月2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9月30日前,各地要在仲裁院全部建成速裁庭。
有关负责人介绍,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抓手。省辖市级仲裁院、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量大的县区级仲裁院要普遍建立速裁庭,暂不具备建立速裁庭条件的,可在原有仲裁庭基础上加挂速裁庭牌子,要选足配强业务骨干,仲裁员应不少于3名。9月30日前,各地要在仲裁院全部建成速裁庭,已建立速裁庭的要按照建设标准进一步提升功能。
速裁庭要运用其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实现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实现案件“快立”,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做到有案必立,优先处理。对欠缺非主要立案材料的,可以容缺受理,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对于农民工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口述方式申请,并由立案工作人员将其口述内容记入笔录后,与打印的制式申请书一并交由申请人签名并捺印确认。
实现案件“快调”,落实调解建议、委托调解等制度,开展案前、案中、案后全程调解,努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对包含工资等多项请求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
实现案件“快审”,立案当天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速裁庭要适用简易处理规定,指导当事人及时充分举证,尽量缩短举证期限,并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用人单位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
实现案件“快结”,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速裁庭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农民工就工资请求申请先予执行的,速裁庭要依法审核;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对于符合速裁庭处理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审结。(记者 李娜)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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