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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2-16 08:50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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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抽样检验材料(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送达抽样检验报告材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录像视频)、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等内容。

正市监处罚(2023)19号

当事人:河南信旺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117245610046180

住所(住址):正阳县真阳镇南关街

法定代表人:陈波(身份证号:413001196507130035)

联系电话:13837115327

联系地址:正阳县真阳镇南关街

2020年10月26日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信旺商贸有限公司正阳县礼堂店经营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样品:鸡蛋,检测项目:多西环素不合格。抽检样品:芹菜,检测项目:毒死蜱mg/kg;不合格。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工作人员郜清理、翟壮志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和2020年11月2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该店,店长姜娜娜签收。2020年11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1日对该店送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该店店长姜娜娜在通知书上签字。后于2020年12月4日对该店店长姜娜娜进行了询问调查,2020年12月10日对王青松进行了询问调查,2020年12月15日二次对该店店长姜娜娜进行了询问调查。

现场检查鸡蛋、芹菜已销售完。2020年12月4日询问调查该店店长姜娜娜,销售的鸡蛋是在王青松购进的,共购进50kg鸡蛋,货值金额369元。违法所得9元。芹菜2020年10月26日购进的,是谁的货不知道,共购进5kg芹菜,货值金额13.8元。违法所得2.8元。询问调查王青松所述确定没有给该店送过鸡蛋,二次对该店店长姜娜娜进行询问调查确定是王青松给该店送的鸡蛋,该店店长姜娜娜当场不能提供2020年10月24日购进鸡蛋的票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河南信旺商贸有限公司正阳县礼堂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抽样检验材料(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送达抽样检验报告材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录像视频)、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等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责任主体存在。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鸡蛋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芹菜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河南信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元捌角零分(11.8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壹拾壹元捌角零分(110011.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原银行正阳县支行;户名:正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52301000522401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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