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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第三季度交通执法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2-10-18 08:35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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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杨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2022年9月8日,正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正阳县正大路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查获正阳县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豫Q7*...

驻马店网讯(记者 张新成 通讯员 蒋军华)当前,我市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正处于集中整治阶段的关键时期,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我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现将2022年第三季度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2022年5月26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驻马店市某有限公司危货运输分公司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标准》,给予驻马店市****有限公司危货运输分公司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2年9月9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驻马店高铁西站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刘**驾驶豫QG**93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某快跑平台APP软件接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刘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2年7月22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雪松大道与文祥路交叉路口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郑州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豫AP**38、豫AL**27号客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共计给予郑州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2022年8月22日,西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宋集乡文汇路路段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查获王**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王某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2022年6月24日,驿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高铁西站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查获姜**驾驶豫QM**57奇瑞牌小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姜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2022年7月1日,正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正阳县职高路口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查获孙*驾驶豫Q9**D3小型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使用**车主APP软件接单运输乘客)。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孙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2022年7年2日,泌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铜山乡焦竹园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监督检查时,查获杨*驾驶豫RV**12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扰超限检测秩序。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杨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2022年8月1日,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38高速汝南收费站出口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侯**驾驶苏B0**66(临)大通牌小型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侯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2022年09月21日,平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38高速平舆县收费站出口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杨**驾驶粤AD8**59比亚迪小型客车(巡游出租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杨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2022年9月8日,正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正阳县正大路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查获正阳县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豫Q7**36中型普通客车,该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正阳县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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