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税稽罚〔2022〕3号
摘要:(二)参照《河南省税务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对其偷税行为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700668887473H):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驻马店市刘阁工业园工业路南段)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2019年4月,你公司通过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取得的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套房产所有权已转移,你公司收入7699412.86元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取得服务应税收入为7475158.12元,应纳增值税224254.74元,未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上 述 少 缴 纳 增 值 税224254.74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697.83元,未缴纳。
二、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2019年度采取隐匿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纳增值税224254.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697.83元,以上合计少缴纳税款239952.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你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偷税比例为100%。
(二)参照《河南省税务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对其偷税行为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1倍罚款,共计263947.83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任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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