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法院多措并举确保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摘要: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要首先将在案件执行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交由原行政诉讼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合格,执行案件才能结案,如果审查不合格,执行案件不能结案,案件继续执行。
驻马店网讯(记者 周涛 通讯员 张铁良)近年来,遂平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多元化解行政纠纷常态化工作机制,大力推行“三到位、三建议、三结合”的工作机制,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三到位”。释明到位。充分行使释明权,承办法官耐心向当事人讲解行政诉讼的常识,协助当事人明确自身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使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审理到位。切实抓好举证、质证、认证工作,通过规范庭审程序,突出庭审功能,增强行政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答疑到位。着重向当事人讲解其对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证据、裁判理由、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疑问,对相关法律术语用通俗易懂的语句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促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明明白白。
二是“三建议”。庭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发出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以有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增强行政机关首长依法行政意识;庭中,对具有协调和解基础和条件的,向行政机关发出促成案件协调处理的司法建议,努力达到案结事了;庭后,对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带有共性的问题及需加以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等向行政机关发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建议,以堵塞制度漏洞,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是“三结合”。坚持行政审判与立案初审相结合。做好行政审判与立案初审之间的衔接工作,行政案件立案由行政庭初审,再由立案庭予以立案。行政庭在初步审查、了解基本案件的基本上,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及时召集当事人进行诉前协调,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坚持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相结合。利用不同领域内司法资源优势,适时进行释法析理工作。妥善解决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相互交叉的问题,既能有效化解矛盾,又提高了办案效率。
坚持行政审判与行政执行工作相结合。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要首先将在案件执行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交由原行政诉讼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合格,执行案件才能结案,如果审查不合格,执行案件不能结案,案件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丁继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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