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摘要:根据《条例(修订草案)》,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容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我省拟立法规定摩托车不得上高速
昨日,《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立足河南高速公路实际,从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运营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哪些车辆不能进入高速公路
为提升高速公路管理服务水平,《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建设停车区、休息区、购物区、餐饮区、加油充电区、汽车维修区、交通安全宣传区等功能区,配备无障碍公共卫生间、饮用水等免费配套服务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夜间照明、备用电源等后勤保障设施。支持建设完善“司机之家”,为司机提供免费停车休息服务,以及餐饮、车辆维修保养等优惠服务。
哪些车辆不能进入高速公路?根据《条例(修订草案)》,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容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清障救援应当让当事人有选择权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过高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规范,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社会救援力量实施清障救援;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提供两家以上的社会救援力量供当事人选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清障救援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救援队伍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近年来,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因当地疫情防控措施不规范等原因遭到关闭,造成长距离无法为司乘人员提供服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和重点物资运输。对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维修和改造,服务区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保持卫生、安全、有序,不得擅自关闭。(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董艳竹)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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