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摘要: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的出台正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周年。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完善领导机制、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任务落实,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为了让政策福利进一步惠及民众,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7个方面,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20项具体政策。
根据指导意见,“十四五”期间,国家将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国家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
指导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也作出了具体安排。
指导意见强调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据指导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密切协同配合,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责任编辑:张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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