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将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不仅关系到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医疗机构长期良性运行。昨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河南出台新政,在全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如何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近日出台的《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新政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绩效、医保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设定价格动态调整触发条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灵敏有度地把握调价窗口和节奏,稳定调价预期。
复杂型医疗服务尊重专业意见
为规范有序管理、分类管理,新政对通用型、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进行了区分,明确对于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通用型医疗服务,在成本调查、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调价幅度,管住管好价格基准,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
新政规定,对于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复杂型医疗服务,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型项目,在统筹考虑区域内、区域间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的基础上,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优先调整。
价格调整须设启动 “门槛”
新政要求,为建立灵敏有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须综合设置启动条件,细化触发标准和约束标准,明确评分规则,量化评估分值,优化选择调价项目,解决价格调不调、何时调、调哪些窗口问题,切实增强改革预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主要围绕医疗费用、医疗机构运行、医保费用和经济社会发展四个方面设置触发标准和约束标准。在评估触发标准时采用综合评分模式,综合评估得分达到70分以上方可启动调价。
为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新政规定,我省对于调价约束标准采取条件“熔断”模式,即存在医疗费用增长率超标、检查化验费用增长率超标、医保基金结余不足等任意一条约束标准不达标的状况,将不得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医疗机构不得变相提高收费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是为了让群众享受到更高治疗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地要加强风险评估,分析价格调整对医疗总费用、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医保基金支出、患者负担的影响,以及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就诊行为的影响。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要做好医保支付衔接,确保政策落地实施。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分级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监测机制,明确监测指标,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进行监测,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和依据,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
新政明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记者 王红)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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