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施行
驻马店网讯(记者 刘金霞)昨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新规共有27条条款,对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作出明确定义,大幅删减了原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增强了规章的可操作性,提升了监管效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据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针对明码标价,《规定》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实施这些价格欺诈行为: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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