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 程)5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4条,规定了公务活动、交通出行、经营活动、校园、乡村、家庭、公共服务、医疗8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条例》尝试新的体例,在我市立法实践中首次采用不分章节的结构模式,充分体现了“小切口”“小而精”“小快灵”的要求。《条例》突出地方特色,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对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拥军优抚、爱心服务、站外揽客等进行了规范。《条例》强化重点治理,在坚持正向引导的同时,设定了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明确治理重点,实现不文明行为治理精准化。
《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10部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生动实践,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助推我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迈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
责任编辑:张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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