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任由格式条款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
“涉案金额总共没多少钱,我打个官司还要跑外地,这不是变相增加我的维权成本吗?”近日,广东省梅州市王先生对记者说,“我正常维权,凭啥只能去被告所在地打官司?”据了解,去年11月,王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家商贸公司的产品后与该公司发生争议。该电商平台的服务条款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较真”的王先生为此打起了管辖争议官司,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无效。(5月12日《工人日报》)
实际上,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相关案例显示,电商平台将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约定为消费诉讼的管辖法院,几乎是通行做法。不仅如此,有的电商平台还通过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纠纷协商不成时,交由经营者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有的甚至规定发生争议需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该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最低为6100元,致使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
客观而言,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再正常不过。商家只有本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商业伦理,就解决纠纷的诉讼管辖权作出便利消费者的决定,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遗憾的是,不少商家对此反其道而行之,故意给消费者维权设置重重障碍,不能任由其肆意妄为。
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在消费诉讼的管辖权选择上煞费苦心,无非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众所周知,消费者大多没有居住在经营者所在地,到经营者所在地法院打维权官司,必然会为此产生更多的交通、食宿等费用。面对远程异地维权客观存在的“追鸡杀牛”高昂成本,不少消费者都只得选择放弃。消费者的知难而退,正中商家的下怀。商家不但借此节约了解决纠纷的一大笔开支,也免除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谓是机关算尽。
商家自以为聪明绝顶,但其实这种单方约定消费诉讼管辖权的行为,已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法理上,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与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民诉法》第34条规定,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包括原告住所地在内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进行起诉。商家故意排除消费者诉讼管辖选择的权利,直接加重后者的维权成本,于法不容。
在法律规定诉讼管辖权可以“多选一”的情形下,商家仍单方规定有利于自身的诉讼管辖权,主要是因其握有事前与消费者所谓协商一致的合同格式条款。尽管这种格式条款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但因其只是更多体现了商家的利益,无疑显失公平。最高法在这方面的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后者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商家霸王式指定诉讼管辖权的行为显然站不住脚。
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不让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指定消费诉讼管辖权加重消费者维权难度,对提振消费信心、营造成熟消费环境,都大有裨益。对此,在鼓励消费者依法提起管辖权诉讼的同时,监管部门要通过列出合同内容黑名单的方式,严禁商家单方指定消费诉讼管辖权,并对违反者依法依规严肃惩处。法院也应坚持司法为民,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方便消费者远程诉讼维权,切实减少其诉讼维权成本,从而多管齐下地让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维权难度的伎俩,没有“窜出笼子”的机会。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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