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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看病负担!驻马店发文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2022-05-07 16:44 来源:今日驻马店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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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50%予以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30%予以救助。

驻马店网讯(记者 刘金霞)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成果,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医保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上级规定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实施意见》紧扣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谁”“如何托”“托到什么程度”等问题,明确了具体措施。

分类资助参保。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按90%予以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予以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予以救助。

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50%予以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30%予以救助。

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按60%予以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实施意见》规范了三重制度保障功能定位,理顺了制度衔接次序,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普惠政策,市域内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待遇。

大病保险。规范完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对象调整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其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制度整合。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制度衔接。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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