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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今年第一季度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2-04-21 08:59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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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胡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张新成 通讯员 蒋军华)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深入推进道路运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维护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驻马店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现将2022年第一季度驻马店市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1月25日,经群众举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驿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驻马店西站查获赵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豫QDS631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赵某某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1月10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五大队执法人员在G4京港澳高速驻马店收费站执法检查时,查获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豫QJQ400的东风牌小型客车。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周某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1月6日,西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4京港澳高速西平收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张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鲁G937Z8(临)的福田牌汽车。该车无《道路运输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张

某某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1月11日,正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62淮内高速正阳南收费站执法检查时,查获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A6TJ57的东风牌小型汽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的影响,给予周某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1月16日,驿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驻马店市高新示范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在驻马店西站联合执法检查时,查获霍某驾驶的牌号为豫Q1158B的宝骏牌小型轿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霍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3月4日,驿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驿城区盘龙山路财经学校附近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耿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豫Q5820F的宝骏牌小型客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耿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1月1日,上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上蔡县步行街执法检查时,查获张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豫QUF812的小型轿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张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1月16日,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38新阳高速汝南收费站执法检查时,查获庞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UB608A的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庞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3月3日,平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38新阳高速平舆收费站执法检查时,查获胡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56AK9的哈弗牌轿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胡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2月25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G0421许广高速春水收费站执法检查时,查获烟台开发区安达快运有限公司牌号为鲁FBP551/鲁FDC57的大件运输挂车。该车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行驶公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烟台开发区安达快运有限公司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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