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公告
摘要: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至今已产生加处罚款52000元。
当事人:洪文(驻马店市驿城区佳宜生活便利店),身份证号码:421126199207070145,地址: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村一组
本局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公告的形式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驿)市监处字〔2020〕18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7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200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人民币52007元。
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至今已产生加处罚款52000元。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文明路支行(地址:解放路西段世纪广场对面,账号:1715120309064301695,收款人姓名: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0400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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