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燃气初装费是否合理
摘要: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下发的《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驻政办〔2015〕94号)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以及(驻政办〔2014〕84号)文件实施前的...
记者 田久
近日,家住市区文明大道与古吕路交叉口“城邦百合春天”的业主致电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其于2020年7月16日向开发商(驻马店市城邦地产有限公司)缴纳3100元的燃气初装费,现咨询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是否合理,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回复来电人。
接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据了解,百合春天由驻马店市城邦地产有限公司负责开发,该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取得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驻马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的通知》(驻政办〔2014〕84号)规定,我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下发的《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驻政办〔2015〕94号)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以及(驻政办〔2014〕84号)文件实施前的建设项目未缴纳燃气和热力配套费用,现需要集中供气、供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协商解决。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驻马店市城邦地产有限公司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须缴纳契税、房屋维修资金、天燃气初装费、贷款保证金等。其反映的百合春天小区收取燃气初装费符合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该业主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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