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法院 打出组合拳 解决劳动者“烦薪事”
摘要:经法院行政庭与劳动监察大队、街道办联合推出“劳动监察调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解纷方式,通过行政快速调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审判机关司法确认,简化了处理程序,且申请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如果调解协议确认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即可向...
驻马店网讯 (通讯员 王树恒 黄伟)近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察、人民调解和司法非诉审查的联动作用,一次性成功化解2名职工的欠薪纠纷,为劳动者解决了“烦薪事”,充分体现了非诉调解机制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张某等人原是某公司职工,该公司因生产经营风险等因素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张某等人工资。张某等追讨工资未果,遂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维权,引发纠纷。为确保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一次性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正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监察协调+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联合行动,快速妥善化解纠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组织协调和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最终某公司与张某等人达成劳动报酬纠纷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了用人单位所欠工资数额和支付工资的期限及逾期赔偿责任。
次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院也迅速开启涉企纠纷绿色通道,当天依法受理了上述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案件,并于当日审查完毕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为化解劳动纠纷按下“快捷键”,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从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到领取司法确认裁定书,仅用5天就拿到了工资。人民法官为人民,感谢正阳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张某激动地说。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法院行政庭与劳动监察大队、街道办联合推出“劳动监察调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解纷方式,通过行政快速调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审判机关司法确认,简化了处理程序,且申请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如果调解协议确认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既省去了诉讼环节,又有效减少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维权成本和金钱成本,减轻群众诉累。对于涉企纠纷,选择司法确认的非诉方式解决,更有利于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责任编辑:梅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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