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驻马店网讯 (记者 徐小防)“资金是企业的粮食”。近年来对中小企业款项的拖欠已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尤其在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拖欠款问题更是非常普遍,这不仅影响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更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近年来,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多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月1日,原告新H公司与被告同Y公司签订了《外加剂采购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聚羧酸高效减水剂,单价为每吨1900元,数量以被告实际收货量为准,原告方发货至供方搅拌站交货;付款方式为,原告先垫资500000元,垫资500000元后,每月1号为对账日,10 号为结款日;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为,如果被告方逾期付款,原告方有权选择停止供货、解除合同、主张逾期后按未付款部分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当合同终止时,被告应在45日内结清全部货款(含垫资金额),逾期未结清部分,按日息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因被告逾期付款,2018年11月9日原告最后一次供货后停止供货,合同终止。2018年12月11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对账确认清单,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87621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原告于2019年1月2号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贷款的计算依据,被告不支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计算?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新H公司与被告同Y公司签订《外加剂采购合同》,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因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停止供货合同终止,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876217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原告新H公司请求被告同Y公司偿还货款18762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原告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该逾期付款违约金,据相近的关于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率的法律法规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同Y公司辩称不能偿还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同Y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新H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762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5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维持原判。
本案系改善营商环境中的典型案例。被告同Y公司拖欠原告新H公司的货款,涉及企业人财物、产供销、市场各种因素的运行和市场机制体制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形成、运作及机制体制的良性运行,涉及到营商环境是良性循环还是停滞不前等诸多市场问题。如果矛盾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就能促使市场机制和功能顺利启动、运行和良性互动,发挥更好功能,否则,将影响市场运行和功能作用,使企业不能良性运行,造成营商环境不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应当及时作出裁判,并使其有效执行。
本案例试图从化解矛盾纠纷入手,着力呈现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等社会现实因素对国家发企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力争找出一种妥善化解矛盾、依法处置、纠正社会存在的不良商业行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式方法。认真践行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切实增强人民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促进国家全面实现“十四五”规划的目标,让中国经济全面振兴。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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