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部综合性储备粮管理办法明年1月施行
摘要:此外,《办法》更加强调管理的科学性和市场兼容性,如规定政府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选择承储企业要以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方式进行,加强储备粮动用的监测预警等。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违反《办法》规定,造成政府储备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省作为粮食大省、“中原粮仓”,历来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储备。记者近日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新修订的《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为全省人民守好“粮仓”。
会议透露,此次修订是按照相关要求,着眼于建立更加科学的储备粮管理制度,将务实管用的经验做法和具有长期性、基础性的政策要求上升到规章层面,对原有储备粮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规范,是我省首部综合性粮食储备管理政府规章。
据介绍,《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和储备粮权属,层层压实了县级以上政府、政府部门(机构)、运营主体和承储主体的责任。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政府储备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对政府储备进行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河南分行负责安排政府储备所需贷款;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出库和轮换工作;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对储备粮进行全链条管控,在主体部分新增了轮换和监督管理两个重点环节的内容,采取环环相扣的方式,对政府储备涉及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同时对企业储备的规模布局、储存、轮换作了引导性规定,对其动用环节也提出明确要求,编织起了较为严密的制度篱笆。
此外,《办法》更加强调管理的科学性和市场兼容性,如规定政府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选择承储企业要以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方式进行,加强储备粮动用的监测预警等。以及加强储备粮依法监管,在监督管理部分赋予了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的监督管理职权。在法律责任部分,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处罚的依据、追究的行为、处罚的类型都做了明确规定,更加强调处罚到人,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要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违反《办法》规定,造成政府储备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记者 曹婷)
责任编辑: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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