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拟修改计生条例 夫妻双方新增10日育儿假
摘要: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拟增加: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
根据《决定(草案)》,计生条例此次修改注重处理好新旧衔接,除了拟明确三孩生育政策、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每年可各休10日育儿假之外,还拟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相关奖励扶助措施继续有效,保障相关人群合法权益。
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各享10天育儿假
优化生育政策,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为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拟明确设立父母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3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10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第二十六条拟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第三十条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拟增加: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四条拟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记者 李点)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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