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驻马店网讯 (记者 徐小防 通讯员 杜英翔)实施禁渔期、划分禁猎区制度是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战略之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仍有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在禁渔期和禁猎区内实施“河道电打鱼,照灯捕野鸭”无伤大雅,案发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1年6月10日23时23分,泌阳县公安局花园乡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巡逻中发现,在泌阳县月儿湾南河河道内张三和李磊两人使用电捕鱼器在河道内捕鱼,并用照灯猎捕斑嘴鸭六只,被民警现场查获。其中张三捕捞到杂鱼9.255公斤,猎捕斑嘴鸭两只;李磊捕捞到杂鱼9.320公斤,猎捕斑嘴鸭四只。
经鉴定机构鉴定两被告人张三和李磊猎捕的六只斑嘴鸭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李磊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张三、李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网等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三、李磊二人当庭自愿认罪,均积极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张三、李磊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三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磊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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