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新闻 河南

河南发文明确:农村房屋通过验收后,村民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2021-11-13 08:49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王森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11月11日,记者获悉,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开工前应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人员信息等资料,乡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农村房屋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明确】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开工前应向乡镇府提交这些资料

《办法(试行)》所指的农村房屋包括两类:农村自建低层住房,指村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三层的住房;农村其他房屋。

《办法(试行)》提出,村民是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负首要责任,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并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应当自觉接受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人员信息等资料,乡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免费提供给村民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完工后,村民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房人、施工方、技术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农村自建低层住房的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

在建房过程中,村民和施工方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方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方应当劝阻、拒绝。

【责任】农村房屋建设,相关部门承担终身责任

《办法(试行)》明确,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建房人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报备,及时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办法(试行)》提出,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应当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严格执行房屋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另外,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政府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对发现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乡镇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此外,农村房屋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责任编辑:王森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