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首部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市级、县级储备承储企业选定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法》要求,承储企业库区应远离污染源、危险源,避开行洪和低洼水患地区,库区防洪标准按照《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要求不应低于50年一遇。
10月26日,记者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我省出台首部《河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保障我省地方储备粮安全,加强地方储备仓储管理,确保地方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是出台该《办法》的主要目的。”该局储备管理处处长李刚说。
据了解,地方储备由省级储备、市级储备和县(含县级市、区)级储备三部分组成,是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办法》明确,承储企业对地方储备负主体责任。省级储备必须储存在承储企业自有库区内,不得租仓储存,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市级、县级储备承储企业选定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办法》要求,承储企业库区应远离污染源、危险源,避开行洪和低洼水患地区,库区防洪标准按照《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要求不应低于50年一遇。库区周边不得新设影响储粮安全的场所和设施,库容要满足保证储备安全的规模,仓储区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记者 李若凡)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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