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印发“十要十不”行为规范 护航消费者用妆安全
摘要:“十不”内容则包含:不经营未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不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经营提供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国产化妆品,不经营提供不了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不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提高全省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近日,省药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并予以印发。
“十要”内容为:主体资质要合规,规章制度要健全,设施配置要合理,经营行为要规范,购入产品要合法,进货来源要可溯,经营产品要合格,广告宣传要真实,信息公开要主动,责任落实要到位。
其中特别提到,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也要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每个独立包装分别标注使用期限,且均未超过使用期限。
在广告宣传方面,要求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不存在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有适应症等问题。普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宣传具有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功效。店内宣传材料不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虚假或夸大宣传问题。
“十不”内容则包含:不经营未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不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经营提供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国产化妆品,不经营提供不了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不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不发布明示或暗示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或者含有虚假、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不经营通知、通告等要求召回、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经营)的化妆品,不自行配制、填充或灌装化妆品内容物。(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爱琴)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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