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疫情防控消费警示 严格防控 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本报讯 (记者 黄育南 通讯员 王晋才)日前,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疫情防控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疫情期间理性消费、科学防护、共抗疫情。
严格防控,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积极接种疫苗,应接尽接应早尽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特别是不到中、高风险地区;外出购物,要自觉佩戴口罩,尽量选择就近消费;外出时少乘坐或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扎堆、不聚集;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驻人员须严格配合疫情防控措施,隔离期间不擅自出入消费场所。
理性消费,避免盲目抢购囤积。当前,我市各项防控措施有力,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以及粮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个别种类商品因市场供求出现小的波动实属正常,请广大消费者按需购买,不要盲目跟风抢购;购买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要到正规经销单位,并注意查看标识标签是否齐全;不要一次性大量购买水果、蔬菜和水产品等,特别是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和已腐烂变质的食品。
购买进口冷链食品,认准“三证一码”。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要注意查看是否具备“三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豫冷链”追溯码),不采购、不食用无“豫冷链”追溯码或扫码信息与包装信息不一致的进口冷链食品。烹调冷链食品过程中,一定要烧熟煮透,避免生吃、半生吃、酒泡、醋泡或盐腌后直接食用冷链海鲜。
注意细节,保障网络购物安全。消费者网络购物要尽量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不轻信商家的宣传噱头和低价诱惑;要尽量选择常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不要轻信卖家提供的支付链接或二维码,不要轻易点击卖家通过微信、QQ等方式提供的交易链接或图片;要尽量保存消费凭证,包括商家的商品宣传图片、订单页面、聊天记录、物流记录等相关证据,便于消费纠纷时维权;接收快递时,要注意对外包装进行消毒。
依法维权,积极保障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不仅可要求退货,还可主张3倍赔偿。在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先行与商家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尽量保留、维持外包装原样及证据,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或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对哄抬物价、以次充好、销售“三无”商品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但不提倡为赔偿而进行的知假买假行为。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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