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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网络谣言等违法信息的通告

2021-08-04 17:02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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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驻马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驻马店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网络谣言等违法信息的通告

近期,新冠变异病毒德尔塔毒株的扩散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为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驻马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驻马店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抓好“七个主动”,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主动甄别网络谣言。广大网民对网上涉疫情信息要仔细辨别,从官方途径获取权威疫情信息。不传播和扩散未经证实的信息,不传播非权威来源的音视频和文字信息,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二、主动删除网络谣言。自媒体平台和网民朋友对已转发的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涉疫情信息要主动删除。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三、主动举报网络谣言。网民朋友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发现微信群、朋友圈等传播的无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音视频和文字等涉疫情信息,要主动向网信和公安部门举报。

四、主动加强内容审核。全市各类网站平台和新媒体从业者,要严格遵守国家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从严审核信息来源和内容。凡因审核把关不严、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主动自觉广泛宣传。自媒体平台和广大网民应积极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疫情,树立信心,做好自我防护,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六、主动加强隐私保护。严禁通过新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部门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七、主动依法严厉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严肃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群主)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并对网站、公众账号等传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置。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坚守法律法规的底线,依法依规从事互联网信息传播,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欢迎广大网民对涉疫情网络谣言等网上违法信息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驻马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0396-2788986

驻马店市公安局:0396-110

举报邮箱:zhumadianjubao@163.com

驻马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驻马店市公安局

2021年8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在此情况下,可以判处传播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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