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拟规定:机构不得带头打赏诱导用户消费
摘要:此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同时,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
中新网7月12日电 文化和旅游部12日发布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
(一)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网络表演直播平台等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此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同时,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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